劳动仲裁申请书申请人:陈**,男,汉族,现年45岁。1970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射洪
更新时间:2016-01-08 15:53:52
问题描述:
劳动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男,汉族,现年45岁。1970年3月5日出生。户籍地址:四川省射洪县太和镇新村巷69#。身份证号码:**。电话:**
被申请人:肇庆市**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肇庆市西**路四号 ,法定代表人:陈**。住怀集**小区一期代表———梁**电话:**
申请事项:
1.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拖欠申请人从2015年6月21日~2015年12月5日工资85000.00元; 2.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从2015年6月21日~2015年12月5日,未签定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合计差额:75000.00元;
3.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辞退申请人经济补偿金的赔偿金30000.00元;
4. 请求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加班工资28965.52元。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于2015年6月21日~2015年12月5日,一直在怀集县**小区一期项目工作,任现场生产指挥和安全指挥职务(即生产经理),工作夜已继日,无双休节假日。而被申请人一直不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给申请人缴纳任何社会保险;被申请人中秋前只给申请人借支过人民币5000.00元生活费,从未发过一次工资,恶意拖欠,致使申请人一家生活无保障。
申请人2015年6月20日晚,被怀集县**小区一期施工单位总经理欧帮顺从广州居住地开车请到被申请人怀集县**小区一期工地任生产经理,当初口头协定每月工资人民币15000.00元,于2015年12月5日,被申请人单方面解除与申请人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章,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按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每月正常工作日21.75天,双休息日加班而又没安排补休二倍计算工资,节假日3倍计算工资结果如下:
6月21日~12月5日共计42个休息日
15000/21.75*42=28965.52(元)
四项总计,218965.52元。以上陈述,皆有法律依据和申请人在怀集鸿景城商住小区一期书证,视像资料和物证依据。 此致肇庆市怀集县劳动仲裁委。敬礼!
(我是申诉人,请问以上申请有无不妥之处,需要注意那些问题。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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