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规模较小,经协商,决定不设董事会,由
更新时间:2015-12-19 13:27:19
问题描述:
.甲、乙、丙、丁四人各出资20万元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由于公司规模较小,经协商,决定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并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丁为公司执行监事。在公司经营过程中,丙认为公司经营状况不好,应召开临时股东会对投资方向进行磋商,遭到甲的反对。后甲在次年召开的股东年会上,提议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遭到丙的反对,但获得乙、丁的赞同。甲认为,公司章程已经合法修改,丙对此提出异议。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为什么?(2)丙是否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为什么?(3)**有限责任公司的章程修改程序是否符合我国法律规定?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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