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购房者,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时与业主签定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
更新时间:2015-12-26 22:36:56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是一名购房者,开发商在售卖房屋时与业主签定的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5年5月31日,交付条件为开发商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证明。现开发商已逾期交房近半年时间,这期间并没有以任何形式通知业主进行协商,只在9月15日时通知业主去签了一份加快房屋验收的单子。现在由于部分业主急于入住新房,开发商已委托物业先行交房,在不提及任何违约赔偿条件以及提供不出任何合同约定的证明文件之下,物业要求要领钥匙的业主必须先交齐配套和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否则不予发放钥匙。请问开发商的这种做法合理吗?如果业主先交了费用领了钥匙,后期开发商正式交房时业主再要求违约赔偿困难吗?逾期时间如何计算,业主该注意些什么,才能维护自己的权利,谢谢律师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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