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母亲在半年前去世在河西区遗留下一栋公产住房,我们四名子女
更新时间:2016-01-19 13:58:19
问题描述:
我的母亲在半年前去世在河西区遗留下一栋公产住房,我们四名子女准备将母亲遗留的住房卖掉给母亲和父亲购买墓地。按照房屋管理政策必须办理变更承租人才能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我们几名子女共同协商制定了一份协议,协议约定变更承租人仅仅是为了办理过户手续并不是将承租权和住房送给变更后的承租人,承租权和住房仍归大家共同拥有,妹妹主动要求当变更后的承租人,并且承诺遵守约定,但是司法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是全国统一公证格式,只公证了变更承租人,对变更后的承租人没有任何约束,其他几名子女对此住房毫无关系了。公证书拿到手后妹妹立刻毁约说辞住房完全归她了,她只承认公证处开具的公证书并不承认我们私定的协议,我们商定的协议无效。将母亲遗留的住房据为己有,我的疑问是公证书没有写明对变更后承租人的约束,我们私下协商的协议书还有没有法律效力了?我们以什么理由起诉违约的妹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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