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委会起诉开发商的诉讼资格问题
更新时间:2015-12-22 06:20:10
问题描述:
我们小区开发商没有按照批准的规划布局进行修建,建成的小区与房屋广告宣传有很大的差距,交付使用的小区没有实现电力部门推行的一户一表,配电容量也严重不足、未足额提供配套公有设施、物业管理用房、房屋弱电管线也没有敷设到位、安全防范设施建设不合格、占用公共停车位修建违法建筑销售牟利、未移交住宅区规划图等资料。小区业委会准备与开发商打官司,诉状交上去1个月了法院既不立案,也不说明原因,传出的消息是法院质疑我们业委会的诉讼资格。前天打电话到法院催问,法院要我们补交一份业主大会签字同意的证据材料,现在业委会准备以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业主大会征集业主签名。
. 我现在有些疑虑,即使把业主签字同意起诉的证据材料交上去,根据诉状上的诉讼事项,虽然某些诉讼请求事关所有业主,但法院会认为那是只有业主才能行使的权利,业委会将被指对某些事项无诉讼主体资格,只认定对部分诉讼请求有主体资格。因为根据物管条例和物权法的规定,业主委员会只能对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公共事务提起诉讼,主要与物业的管理和使用有关;对于涉及开发商的房屋合同之诉、商品房广告之诉、房屋质量之诉,只能由业主提起诉讼。但是,我们小区涉及房屋合同之诉、商品房广告之诉、房屋质量之诉是事关所有业主的问题,对这些问题我们考虑是否可不依业委会的名义而以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这样就可以绕开业主委员会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的障碍。为了节约诉讼成本、减少诉累,我考虑干脆将可以由业委会提起诉讼的事项和应该由业主提起的诉讼事项全部合在一起,以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进行诉讼。.
我们应该选择最省事的方式起诉,我拿不准我们的所有诉讼请求是不是可以合并,以推选诉讼代表人的方式起诉?
我觉得如果对涉及全体业主公共利益的所有问题都可以以业主的名义起诉的话,那么我们就可以把所有问题合并,以推选业主代表的方式进行诉讼,这样最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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