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二字可以省略吗?
更新时间:2006-01-19 17:01:01
问题描述:
各位律师,拜托告知一下啊,谢谢了!
我们的弟弟蒙冤受屈,估计十有八九是被栽赃现在正在拘留期间,他的拘留证上是这样写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我局已于某月某日将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某某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某某看守所。”
上面的拘留理由,是因为“涉嫌职务侵占罪”。但是我们委托了律师,签订了“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并交付了六千元费用。但现在发现,“委托协议”和“授权委托书”上律师填的均是“某某律师事务所指派某某为职务侵占罪案的某某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很明显看出,现在所签的协议和委托书上均漏了二个字“涉嫌”,请问这样要紧吗?
从语法角度讲,似乎加上“涉嫌”说明案件还处于侦查阶段,在押人尚处于“涉嫌”阶段,但如果去掉这二字,是否表示在押人已经定罪为“职务侵占”成立?这二字加与不加从法律角度讲,没区别吗?我们是怕影响律师办案的心情,所以现在并没打电话联系确认,如果能从这里得到答案,就不打扰聘请律师了,怕影响人家的热情呀。
十二万分的诚意恳请律师告之啊,谢谢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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