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教师怀孕期间的合法权利
更新时间:2015-11-24 20:53:11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幼儿园教师,和幼儿园有签订劳动合同,合同的职务是教师,但我一直在幼儿园担任的是"年级组长"加班主任的职务,现在因为怀孕前期去医院检查有胎位不稳,医生开具休息3周的病假条.
1.我跟单位履行了请假手续,在我请假期间,园领导安排了其他老师顶替了我原来的职务,我病假结束后返岗,他们强制把我的职务降到配班老师,而且没有经过我的同意,按照学校的职务来分等于连降2级,而且领导说我的工资也有变动,因为岗位不同,所以之前的 年级组长和班主任的岗位补贴就全部没有了,这样等于强制性给我降职降薪,但领导说是扣除的不是工资,是补贴,这样做合法法?
2.因为岗位调动从原来的2楼调到3楼工作,每天上下楼梯很多次,因为身体太适应有胎位不稳的情况,所以跟领导协商,要调回原来的岗位,领导不同意,强制要我选择,休假和病假,而且明确表示,我要是请假休息,返岗后不给我岗位,这样做合法吗?
3.我的劳动合同是到2016年7月31日到期,我的预产期是7月初,我的劳动合同是继续顺延吗?7月到8月我们幼儿园有一个月的暑假,那我的产假要往后再顺延多一个月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延续到孕期、产期、哺乳期期满才届满,那么我7月初预产期,我可以带薪休假多久?劳动合同会续签到什么时候?
对于以上3个问题,想请专家帮我解答一下,该怎样保全我的合法权利!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