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在2011年向借款人借款50万。一直还息,到2013年重新写借条,上写今借到xx50万元,期限利
更新时间:2015-11-13 00:19:55
问题描述:
王在2011年向借款人借款50万。一直还息,到2013年重新写借条,上写今借到xx50万元,期限利率等。2013年是没有发生款项交接的。我在2014年为这张借条做担保。在庭上如上述事项属实,我可否免担保?他有新货还旧货之嫌,担保法第39条规定新贷还旧贷,担保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是可以免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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