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作为先行支付我的工伤待遇
更新时间:2015-10-29 11:11:15
问题描述:
本人是2012年11月2日发生工伤,大悟县社会保障局于2013年11月7日查到用人单位“武汉**策划设计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3日注销公司营业执照,本人于2014年8月12日认定为:悟人社工险(2014005)号工伤,2015年9月7日鉴定为右小腿致残程度条例八级标准,编号:孝劳鉴20157004;2015年10月9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鉴定科,批准意见为:工伤待遇均由用人单位支付
我的情况完全符合《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
》施行时间
自2011年7月1日起
文件号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5号
第六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及时救治,并按照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可以持工伤认定决定书和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书面申请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一)用人单位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
但我们当地社会保险机构,判定用人单位支付保险待遇,老板把公司注销了,要不到,我说了上述理由,他们不认可;我想打行政官司,您能指导下吗?怎么举张我哪些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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