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级伤残能申请重新鉴定吗?
更新时间:2015-10-25 00:18:38
问题描述:
原告:李某,女,农村户口在市区租房做生意。被告甲:徐某城市户口在市区做生意。被告乙:朱某农村户口在市区做生意。2015年5月4日上午,在刘某驾驶的客车上,被告甲与被告乙因座位发生口角,被告乙受气趁被告甲背对喝水时从身后推址,导致被告甲保温杯中的的水洒到原告脸上,事后三方立即去了该市第X人民医院,门诊医生说没有多大问题,用凉水冲冲涂抹点药膏就好了,不会有疤的。双方均未提及需要住院。开了瓶烫伤药膏,在原告强烈要求下开了两瓶。下午17时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 元,因伤势轻微,原告索要过高未和解,原告便报警,协调未成。原告自行住院了。出院后原告通过司机刘某联系两被告要求赔偿住院费4600多及其他共9000元,两被告本着协商解决同意赔偿6000元。本以为会再协商,不知四月后等来的是法院的传票,出院二度烧伤,十级伤残赔偿49000多和90天误工,60天营养,60天护理(101每天),8000精神抚慰金等共计81000多的赔偿。被告甲手中的保温杯是只有200多mL的小手杯,且杯中水可慢饮,水温并不高,能烫出二度烧伤,十级伤残疑点重重。原告住院一周出院后就正常做生意,司机见过称看不出有烫伤。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好像有新规要求原告同意才可,真的吗?不可以重新鉴定,明显有失公正该怎么办?两被告连带责任如何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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