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10-25 13:35:36
问题描述:
为生产“伯爵灰”色调的油漆,油漆生产商XX公司在2月12日向AA公司订购了500公斤的“伯爵灰”染料。“伯爵灰”油漆是为在二月底之前卖给汽车生产商BB公司生产的。没有做进一步的联系,AA公司便于2月26日直接交付了500公斤染料,交货的同时还附带了一张40000元人民币的账单和对订货的确认函。确认函中附有AA公司的标准格式合同,其第7点规定如下:“AA产品按照专业知识和最新技术生产。AA有限公司对因使用该产品而遭受损害的买受人或第三人不承担责任。”由于染料中含有一种指定规格之外的成分,生产出来的油漆颜色比预期的要更深更暗,因此不能卖给BB公司了。而且没有办法通过添加其他成分增加亮度得到BB公司要求的颜色。XX公司将染料成分有误的事实告知了AA公司,但是AA公司无法及时交付成分正确的染料用于XX公司的生产流程。结果,由于XX公司未能提供预期颜色的油漆,BB公司正当的解除了合同。三月,XX公司与BB公司签订了第二份买卖“伯爵灰”油漆的合同。为履行与BB之间的合同,XX有限公司再次向AA公司订购了价值40000元人民币的500公斤“伯爵灰”染料。结果又一次因为染料成分不对,生产出来的油漆颜色存在较深的阴影,无法用于BB汽车的生产。XX公司没有用小剂量做样品测试。油漆生产商XX公司因此遭受严重损失:因为XX公司未交付预想的染料,BB公司同样正当地解除了第二份合同。本来每批油漆XX公司可以以200000元人民币的价格售于BB公司,而现在每500公斤油漆只能售得100000元人民币,正好与生产成本相当。XX公司可以向AA公司请求赔偿吗?XX公司能否优先适用其他救济措施呢?AA公司是否能免除责任?本案中的损失该如何计算呢?条件替换:如果AA公司的责任豁免规定不是规定在格式合同中而是双方当事人自由协商约定的,本案的处理结果会有什么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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