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延长医疗期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5-10-21 10:27:50
问题描述:
本人于2011年9月入职成都XX,11月12月又给了我三个月医疗期。现在2015年10月劳动合同满后,公司打算解除劳动合同。我在查询相关赔付法规时发现对于白血病这种特殊疾病,医疗期应该是二十四个月,富士康实际给了我六个月。现在我和富士康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时希望能继续签劳动合同至医疗期满二十四个月,或者现在解除劳动合同就将此部分费用计算为钱赔付给我。公司不同意此要求。请问如果我和富士康协商不好,最后进入调解仲裁或诉讼的话,我主张二十四个月医疗期能得到支持吗??
另一个情况:2014年4月至2014年9月这六个月非医疗期治病期间,我在公司是请的事假,公司要求我将每月社保和公积金的钱(公司缴纳部分+个人缴纳部分)打到公司账户,公司再给我买社保和公积金。这种患病期间要求员工掏钱买社保公积金的做法,公司有没有违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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