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15-10-13 08:16:50
问题描述:
甲方与乙方签订租赁合同,乙方租赁甲方的土地、设备及设施。租期五年,合同履行三年后,甲方将租赁给乙方的土地转让给丙方。甲丙签订了正式的转让协议,甲同时将转让协议的复印件交给了乙方。丙方向甲方支付了部分款项,并接手了甲方部分资产。丙方重新与土地所有权方签订了土地租赁合同,同时将乙方使用的电表名称变更为丙方。此后,甲方没有收取乙方的土地租金和设备设施租金,乙方应甲方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将土地租金交给了土地所有权人。
直至合同期满。五年后,甲方以租赁合同到期为由将乙方告上法庭。要求乙方归还租用的土地及设备和设施。乙方以甲方不是权利主体为由提出抗辩,一审法院支持了法院的诉求。乙方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亦支持一审判决。
现请教:1、甲方是否有诉权并主张其权利?
2、乙方的利益如何维护?
一审庭审上,甲方出示了与乙方的租赁的合同,甲方被注销的营业执照。乙方提供的证据:甲丙签订的转让协议(复议件)甲方转让后未收取租金的证明。因证据所有方不配合,二审乙方在举证期限内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甲丙转让协议原件,甲方移交丙方资料,甲方转让后告知乙方通知书(原件)。但法院未调取也未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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