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给付和行政赔偿可否在诉讼请求中选择性一并提起
更新时间:2015-10-13 09:03:02
问题描述:
您好! 我有一行政起诉,已经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时,我请求人社局对2013年大病医疗保险行政给付。复议决定为人社局违法,说政策已经过时,履行无意义。 现在向法院起诉。我认为,人社局对2013年大病医疗保险应当履行行政给付责任。所以,我的诉讼请求还是给付。 我担心法院再出现像复议决定类似的判人社局违法,因为没有申请赔偿而实质得不到利益。 请问,以给付或赔偿可以提出诉讼请求吗?如果能提出诉讼请求,怎样提?如果不能提起给付或赔偿诉讼请求,只能提起给付诉讼请求或者只能提起赔偿诉讼请求中的一种,我又怎样才能在法院可能判决人社局应当给付或者应当赔偿情况下,不因为我的某种申请与法院的判决不吻合,保全我的实际利益呢? 请赐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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