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是否都计?治疗期工资是否实计?
更新时间:2015-09-28 14:57:12
问题描述:
你好!我在一家建筑公司上班,2014年5月入职任惠州项目经理,主管原先遗留严重质量返修及验收完善工作,今年七月大致完成;小老板七月底通知我回公司另安排,我请假二周住院看病后再找小老板谈,回复目前没有什么项目回家算,同大老板汇报叫我不要先回来,后叫我看好病,他在同小老板谈谈;拖至8月27日,问小老板回复找人事财务计工资,提出补1.5月工资,叫我收1至7月工资提留,我提出未提前通知要补一个月时,财务回复现通知回来再上班一个月!下午短信正式通知我,大老板回复还没有跟小老板谈,因自杂病在身也没去上班,数日我发短信给人事请假三个月(公司已提出计工资,我觉得请假补手续已无意义!);投诉到劳动部门亦没调解成功,建议我申请仲裁!找大老板回不在理此事,要我找小老板和人事财务,沟通亦未果!在9月22日叫我收通知,内容是我请假二周在请假三个月,未补办后续病假手续,违法公司制度,不予以补偿和赔偿,于9月25日解除劳动合同。请求事项:1、8~9月工资;2、提留工资按85条赔偿;3、未提前通知一个月工资;4、医疗救济费及辅助工资;5、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前面的事实仲裁能修改好?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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