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2007年7月进入一家集团公司,当时签订2年合同,2008年,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
更新时间:2015-09-29 06:31:06
问题描述:
我与2007年7月进入一家集团公司,当时签订2年合同,2008年,公司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2009年1月1日,我和公司商定,进入同一集团下另一家公司工作,第一家公司要求我提交辞职信。我提交了。从2009年至今,和同一集团下的第2家公司通过外服,签订了3份合同,时间段分别为2009年1月1日-2010年12月31日,2011年1月1日-2012年12月31日,2013年1月1日-2014年12月31日。我2014年10月1日生孩子,2015年回到公司上班,公司告知:合同终止,不再续约,要求我产假满壹年后(也就是2015年9月30日)离职。
1,我主张:我和公司不应该是(外服)派遣合同,因为派遣合同只适用于临时性的,替代性的,非主营业务的职务,而我作为销售,完全不适用这些职务。
2,我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应该是终止劳动合同。
问题:1,我的情况,解除和终止是不是赔偿金额不一样?2,我最多能向公司争取多少赔偿费?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