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
更新时间:2015-09-09 15:32:52
问题描述: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六条 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因为我发现企业等有作假的行为。一直走信访这条路,他们总是不回答问题。违反信访条例,我一级一级向上反映,可是至今不按规定回复问题。只有解决了作假的问他,鉴定才有意义。否则拿假的鉴定跟不鉴定有什么区别,时间超出规定的原因是他们不按规定回答问题,使我无法走鉴定这条路,请问律师,有关部门不按规定进行信访答复,我向12345反映问题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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