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我和朋友王某借款20万元,协议写明2013年5月20日归还。第4条是:甲方(我)逾期未还款
更新时间:2015-08-02 12:02:47
问题描述:
2013年我和朋友王某借款20万元,协议写明2013年5月20日归还。第4条是:甲方(我)逾期未还款给乙方(王某),乙方有权收取甲方违约金(借款金额的0.5%x逾期天数)。口头约定利息为3分,到了还款日期,我还了王某10万元(通过网银转账),未更改协议。因生意失败,剩下的10万元至今为还,期间还了王某1万8的利息(通过银行转账,有存票)。前几天王某找到我,让我给他写个欠条,本金,利息和违约金一共46万元整,我没有写。我想问一下,0.5%每天的违约金合理吗?如果王某去法院起诉我,未写在协议上的利息是否就不做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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