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问题
更新时间:2015-08-01 21:26:00
问题描述:
请问律师,我在上一家公司工作,自14年10月份入职后,公司没给签劳动合同也没有交保险,3个月试用期过后,1月份公司让我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上写的使用期是2015年1月到3月。我当时也不知道,3月份的时候,公司莫名其妙又让我补签一个试用期劳动合同,也没有重新签订原来1月份的正式劳动合同。补签的合同上面写的试用期日期是2014年10月-12月三个月,我当时签的时候留心,签的落款日期是3月10号。一个月之后因公司重大变故搬家,我离职了,我想请求劳动仲裁,要求公司补偿我工作满一个月之后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偿,请问可以吗?还有第一份正式的合同是否是欺诈劳动者,两份合同是否相抵触,第一份正式合同存在不实,是否是无效合同?这个我需要如何维权,谢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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