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乡镇法庭已开过庭、尚未判决、之后乡镇法庭通知原告于某日到庭调解、原告按时到庭、到庭后在庭长办公室开
更新时间:2015-07-16 16:25:20
问题描述:
在乡镇法庭已开过庭、尚未判决、之后乡镇法庭通知原告于某日到庭调解、原告按时到庭、到庭后在庭长办公室开始调解、前后不到十分钟、被告趁原告不备、当着在场法官庭长和所有人的面、、突然从原告背后用装有茶水的大号双层玻璃杯猛磕原告的头部(后脑勺)、原告当即昏迷倒下、昏迷有30分钟左右、被送到医院缝了4针、原告呕吐、胸部积液、脑震荡、至今仍在住院治疗中。
请问1,像被告的这种蔑视法官法庭、故意伤害的事件应当得到什么样的严劣惩罚?
2,法医鉴定轻伤难道仅仅是依靠伤口的长短为标准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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