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纠纷
更新时间:2015-06-29 10:39:12
问题描述:
事情大致经过是这样:2013年4月我方从卖方购得土地使用权,当时交付28万元现金定金,双方签订了合同。合同上注明2013年6月交付使用,逾期未交付将由卖方承担赔偿我方一切经济损失(这是合同败笔之一:未注明具体赔偿方案)。该土地为政府规划内居民点,卖方是该村村支部书记,当时其(2013年)信心满满能够办妥一切相关手续,但是该手续不仅未能按照合同上注明的(2013年6月)办妥,反而一直拖延至今。于是,我方要求全额退还款项,并偿付一定损失费(由于是建自用房,而自用房一直拖延至今未能交付使用,所以这过程中我方租借房等等都有一定的费用支出。)我方提出按照款项的24%来收取损失费(我方认为这并不过分)。但是该村支部书记不仅不愿意支付损失费,甚至这我方支付的款项都不愿意支付,多次尝试与其协商解决,但是每次皆推三搪塞,各种理由敷衍了事,臆想能够无限期拖延下去不了了之。
我方意欲一纸诉状,他却担心了,好说歹说,也只能答应支付我方支付的28万元现金。损失金额一分不出。
其一,卖方按照合同所注明逾期未交付土地使用权,已构成违约;
其二,经济损失一分不愿支出,我方两年多的租房款谁来承担?
其三,原先的28万元现金不考虑通货膨胀的资金缩水外,其时间价值如何衡量(即便按照最低额的银行定期储蓄那也是好胜于无)?
其四,对方身份特殊,为该村(政府规划之内的还建点)村支部书记,利用其身份谋财不下五千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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