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动合同试用期和辞职
更新时间:2015-06-27 11:27:31
问题描述:
1.我跟珠海斗门的一间民企签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14年7月2日起至2015年7月2日,试用期为3个月,即从2014年7月2日起至2014年10月2日。合同上也没写明工资怎么算的,最后的甲方只盖了公司的章,没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名,日期也没填。乙方已签名并写了日期。请问这份合同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请问这份合同的试用期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如果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我应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份劳动合同没有备案是否影响我维护自己的权益?2.我从2014年7月3日开始,基本上每个星期六的下午都在加班,公司规定说加班算调休的,请问我离职的时候应该如何跟公司算我周六的加班?公司也没有规定具体的离职流程,我2015年6月26号打电话给部门经理说我要辞职了,经理说没问题,你明天可以走了,辞职手续可以由他代办,工资结算到2015年6月27号。请问这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吗?我应该如何追回我这些加班工时呢?我的辞职应该如何办理呢?我能否向公司要求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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