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该怎样维权
更新时间:2015-06-18 21:36:21
问题描述:
我该怎样维权
1990年我单位按政策分给我一套福利住房(公产直管住房)42.25平方米,由原鸡冠区房产处代管。由于不够住,随后又自建21.56平方米。
1993年10月房产处为了搞创收,动员我把现有福利住房变成门市照(有证人),于是我向房产处交了变照费1100元,同时为了便于管理把我个人21.56平方米房子也交给房产处代管,向房产处交了手续费400元。之后房产处给我发了门市房照(住房使用证),该证标明使用人是我的名字,产权人是房产处。面积63.81平方米。
2002年动迁,我家附近几户和我一样的福利公房都以每平方米120元把产权卖给个人,因为我的房子由福利住房变成门市房就丧失了房改权利。
安置时房产处补交增加16平方米面积款,该房由63.81平方米变成79.81平方米。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此门市房由我个人面积21.81平方米、福利房42.25平方米和房产处16平方米组成。
2010年房产处在没有通知我的前提下私自又把该房房照使用人由我的名字变成房产处。由此该房被房产处彻底霸占了。
2013年房产处以欠房费名义起诉我,并让我腾房,法院依据房产处提供那个不合法的(住房使用证)和(租房合同)判我输了。
恳请有关法律专家帮我解答几个问题
1:房产处把我的公有住房变成公有门市房合法吗?根据法律那一条?
2:公有住房变成公有门市房后,我丧失了房改权利,丢失了一套福利住房,我应得到相应什么权利和利益?根据法律那一条?
3:是我个人交的房屋变更费,使该房升值(该平房动迁时,住宅房评估价850元/每平方米、门市房评估价3500元/每平方米,动迁协议平房门市房与楼房门市房一还一不找差价,现在该房评估价已达5000元/每平方米),该房升值部分是否有我的份,有多少?根据法律那一条?
4:我个人纯私产房21.81平方米(无照)交给房产处代管,也让房产处骗去归公产了合法吗?根据法律那一条?
5房产处利用住户对政府管理机关的信任,采取欺诈手段,把我的住房由福利住房房照变成公产门市房房照(使用人是我的名字)骗走了我的私产房子、剥夺了我的房改权利,然后在没有我参与下又由公产门市房房照(使用人是我的名字)又变成另一个公产门市房房照(使用人换成了房产处),剥夺了我对该房的使用权,违法吗?违反法律、法规那一条?
请法律专家告诉我,我都有什么权利,我要维权,从那切入,才能打赢这场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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