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到时间2013年7月192015.7月18截止。2015年4月30被通知因业绩不太理想末尾
更新时间:2015-06-16 23:19:05
问题描述:
合同签到时间2013年7月19--2015.7月18截止。2015年4月30被通知因业绩不太理想末尾淘汰后2015年5月1-5号要求出具书面证明被拒绝,5月7号我申请仲裁后,用工单位要求9号又回去继续上班,我认为用工单位是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就没有继续上班。5月19号收到因收到回岗通知后仍然不回岗自2015年5月1号起离岗,以劳动法39条第2项与我解除一切劳动关系。以此将我退回派遣公司,而派遣公司依据用工单位理由与我5月28号解除合同通知,可是签订时间变成2013年7月9号--2015年7月8号了。我在通知上面注明了是因公司末尾淘汰在先,不存在旷工的说法,请派遣公司合理出具因用工单位辞退而解除合同,要求赔偿工作前一年的平均工资两个月6800元。6月24号开庭请问这情况胜诉有多大?非常谢谢能帮帮出个注意。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