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每天上下班打卡,但合同中说此不做为考勤记录,请问我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更新时间:2015-07-08 18:43:38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皮肤科门诊医师。今年1月12日开始上班,试用期一个月。但是与单位的签订的劳动合同日期为2月1日起,试用期一个月,当时我有质疑并明确告知人事科长,此合同是法律文书,不可如此签订,而人事科长说全院都是这样签订的,为了好计算用人时间,所以以每月的1号做为签订的日期。当我质问从1月12日至1月31日的工作时间算什么?人事科长说会按实际工作的时间补发工资,但不是打入工资卡,是以现金形式发放。后,院方也履行了。5月份之前,我所在的科室经常加班,虽然单位每天上、下班要求必须打卡,但合同中说此不做为考勤记录。曾要求给付加班工资,科室主任很肯定地说没有加班工资,而且制作考勤表的本科室人员从未上报过加班。于是在4月15日我提交了辞职报告,并跟据合同的要求明确告知单位5月15日正式离职,科室主任也签字同意。但5月14日,科室主任及其他员工请求我留下继续工作,在我向主任提出留下的条件后,主任表示同意,我才继续又投入工作,并且人事科科长在主任上报后也电话问我是否确定不离职,我说是。但当时我并未想到索回辞职报告一事,而院方也没有主动退回我的辞职报告。至5月28日,科室主任再次口头硬性要求加班而本人不同意,并明确告知,如支付本人加班工资方同意加班,最后的商议结果是,主任要求试着加班一星期,如无特殊情况,取消加班。事发于6月15日,在没有任何通知的情况下,主任直接要求院方将我辞退,理由是:不服从科室安排,并且早已解除劳动关系。我向院方提出质疑,而院方也以那份辞职报告提交为由,支持主任意见,并再次强调已解除劳动关系。
请问,这其中有哪些是不合法的地方?我要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我不再继续供职,我是否有权要求赔偿?如能赔偿,请问可以从哪些方面索赔?如何计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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