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购买二手房,3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4月30日前过户,逾期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由于我们
更新时间:2015-07-01 06:23:33
问题描述:
我们购买二手房,3月15日签订合同,约定4月30日前过户,逾期支付违约金,没有约定解除条款。由于我们公积金有断交需要申请复议,途中又遇到公积金政策调整,我们进行了3次复议,直到5月30日才正式办理公积金贷款合同。在这期间我们与中介和上家中的男主人都电话沟通过,当时男主人并未表示出异议。6月5日上家女主人提出要和我们商议下过户事宜,在商议的过程中提出由于我方违约在先,导致她拖延支付置换房屋另一方上家的首付款,她需要向外垫资才能及时支付置换的首付款。她要求我方支付她违约金,并同意她在我们款清后8月底再交房,否则就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由于我方购买房屋是用作婚房的,而且现在房价上涨后解除合同对我们很不利,我们不得已同意了她的要求,签订补充协议约定6月10日完成过户并加急办理产证,7月10日前款清,8月30日交房,我们向她方支付4月30日到6月10日共40天的违约金。6月10日我们完成了过户手续。
1、我方支付了违约金,上家还能延迟交房且无需支付我方违约金,这项约定是否显示公平?在过户完成情况下是否可以撤销?
2、如果我方与上家依照约定于8月30日交房,交房后我方能否向上家追究延迟交房的损失?能否在交房尾款中扣除损失?
2、我方多次与上家电话沟通延迟过户事宜,上家并未表示异议,也未进行催告。在5月30日办理贷款的过程中也未提出,并且由于上家未能及时提供收款凭证还使得过户晚了4天。上家的这种行为是否可以定义为过失?在过户完成的情况下,我方可以用什么方法追究他的过失?
我们认为上家就是觉得房价上涨了不划算,存心让我们违约,现在上家非常强势,动不动就说上法院解决,我们在过户后、交房后再追究的话还有没有用?
谢谢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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