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解除,地产商不同意,请问可以通过诉讼解除合同而不需承担违约金嘛?
更新时间:2015-05-09 23:21:50
问题描述:
本人(乙方)与某房地产商(甲方)于2013年6月1日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合同中约定交房日期为2014年12月25日前。但至今仍未将房屋施工完毕就已经停工,也未交房,也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交房日期。
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关于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约定了如下条款:1.甲方逾期交房的,应该按该商品房总价款的0.1%乘以逾期天数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方应于该商品房交付当天填写《退款申请单》并提交给甲方。否则,是为乙方不可撤销的放弃请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权利。2.由于甲方原因,未能按期交接的,责任由甲方承担。甲乙双方同意按一下方式处理:在该商品房交付与接收完成前,乙方无需交付物管费、且不承担改商品房毁损灭失的风险。
商品房购销合同中其他约定中约定了:1.单方面提出解除合同或者变更本合同约定的,按以下约定处理:经相对书面人同意、按本商品房总价20%支付违约金、并承担所有交易税费后,任一方可解除本合同。本合同及补充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1.乙方如对合同解除存在过错的,应该按照商品房总价的2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否则,乙方只需支付与《认购书》所约定定金同等金额的违约金。
我想请问:本人是否可以提请法院解除本合同,并不需支付商品房总价20%的违约金。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