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房子合同第十五条是这么写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
更新时间:2015-05-06 09:48:02
问题描述:
我的房子合同第十五条是这么写的,出卖人应当在商品房交付使用后90日内,将办理权属登记需由出卖人提供的资料报产权登记机关备案。如因出卖人的责任,买受人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的,双方同意按2项处理,1,买受人退房,出卖人在受买人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90日内将买受人已付房价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已付房价款的0.01%赔偿买受人损失。2,买受人不退房,出卖人按已付房价款的0.0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我是2014年12月的30日拿的房,到今日2015年5月5日还没拿到房地证,这算卖方违约吗?可以起诉退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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