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施工中的假合同问题该怎么解决?
更新时间:2015-05-04 17:00:56
问题描述:
尊敬的律师:
您好,我是一家建筑企业,A以前是本公司的挂证的建造师,2015年1月,A到本公司来办理了一个挂靠项目,交了管理费,并拿走了交款依据,合同及一部分资料也盖章后交给了发包方,然后2015年4月1日,A打电话告知我们他的一个合伙人B要来公司为这个项目的申请变更施工的资料盖章,共2份资料,其中就有另外包括一个本公司从来不知情的施工项目的设计变更申请(本公司人员事后才知道),当时大意以为是同一项目的两份资料,就都加盖了公章。在2015年4月20号,B又到公司来,同时拿来两份施工合同(B以项目挂靠被检查为由,请本司人员在有人打电话或来本公司检查时注意回答和出示合同,不能说漏),但是当场被发现两份合同其中一份合同施工方所盖公章是伪造的,B当时说不可能,两份合同都是他亲手拿来公司盖章的,(因为挂靠项目都是实际承包人自己拟定好合同拿到施工企业来盖章),但是经过本公司人员确认,公章系伪造,并且以前只为B盖了两份资料,没有加盖过合同,其中真实的那份合同系A来办理盖章的,后来B又说自己不知道多出那份合同公章是假的,一切是A在办理,后来经了解,B是这两个项目的实际承包人,发包方为同一业主(发改局下属的重点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A是中间人,收好处后办理挂靠,假公章也是A伪造并加盖,A求情不要报警,B请求不要以正式的函告向发包方把这件事说明,愿意补交第二个项目的管理费,但是我们认为B在拿来合同的时候已经知道第2分合同是伪造的,很可能是因为该项目发包程序中的某些问题被人举报,所以不得已而为之了,本公司的主要目的是不想牵扯进这件事,报警的话可能会把发包方的很多官员都牵扯进来,那么如果不报警,最好的办法是怎样处理?在我们知道这个情况后如果不报警,不向主管部门说明,不向发包方正式出具函告文件,在实际中会不会出现施工合同被认定为事实合同关系的情况,会不会承担知情不报的责任,如果该项目以后出现事故,欠薪及重大质量等问题,我们会面临怎样的被动局面?向您请教,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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