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的改制触犯了哪些刑罚?
更新时间:2015-05-01 15:17:41
问题描述:
背景:
国企A于2000年与外资企业合资成立了B公司,A的良性资产全部进入B公司,A丧失了生产经营能力,力,仅保留法人资格和原A厂区外的50亩土地及地面建筑。未进B公司的A的部分富余人员于2001年集资100万元成立了C(民营有限责任公司)。由于C公司100万元远不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A的领导以生产自救为由报经上级批准,动用了A留存的资金数百万元,购置设备,补充流动资金。在此过程中,相当数量的A的职工领取经济补偿金离开。
2002年,A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政府将A的50亩土地及其地面建筑作价作为参加改制职工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方式。2003年,改制获得批准,C公司成为改制的承载企业。部分职工以经济补偿金(土地)和先前C公司的集资作为出资,成为C公司股东。50亩土地及其地面建筑现全部归C公司所有。
改制过程是A的极少数班子人员操作,这些人都参加了改制,脱离全民身份,现在都是C公司的管理层。A已无全民职工。
由于A尚存在,并需要处理遗留问题和管理B的股份,所以班子成员同时担任着A和C的职务,A和C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问题:
1、已先期离职并获得了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全部被申报为参加改制人员,应理解为以获取土地资源为目的。
2、离职职工获取的以现金形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的账务处理,应该是使用A的国有资金,在C企业挂应付款,待土地处置后归还。
3、有部分人员对自己通过改制应获取土地并不知情,管理层不履行告知义务,讳莫如深。如有被判刑人员已被开除,但其名下的土地份额仍在C公司。
4、改制完成后,部分股东“退股”后离职。C的管理层不允许股东之间转让或对外转让股权,而是要求退股的股东将股份按1:1的比值转让给C指定的人员,以达到少数人控制股份的目的。支付给退股股东的款项由C支付。C的可支配资金构成:A的一千多万元(C支付利息)、向职工借款和银行贷款组成。
5、C的管理层背着其他股东,按1:1的比值“受让”了10万到几十万不等的股份,这时的股份已增值了20倍。
6、2003年改制完成,C卖掉了20多亩土地,不还A的款,而是在另外的地方购得50多亩土地,修了厂房,增加了设备。
7、C现在的注册资金为300多万元,其另一地块现价值上亿。C于2010年成立了地产公司,将另一地块过户于该地产公司,C的管理层拟以转让地产公司股权的形式出让另一地块。
8、C公司注册股东9人(股东代表),董事占5人,监事一人。公司从未开过真正意义上的股东会,多数小股东为隐名股东,根本不知情。
根据以上所述情况,哪位专家能帮分析一下:哪种行为构成了什么犯罪?小股东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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