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拖欠工资,我想要求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5-04-29 17:19:07
问题描述:
您好,我从2007年7月即在公司工作,公司与2013年11月成立了子公司,我也于此同子公司签订了新的劳动合同。合同文本都是一致的,都没有标明具体薪酬。最近公司已经连续两个月只发放70%的工资。我想请问一下,如果我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为由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是否能够要求公司的经济补偿,并且补偿额度计算从2007年开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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