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经济补偿
更新时间:2010-12-31 20:04:11
问题描述:
我们的合同是工资一月一结算每月的10号以前钱打到指定账户上,我是2008年6月28日签订合同,一直到2009年12月份我催了一个月才给我结算了14的工资,等2010年7月4号回国一直不给我工资,后来又出国,直到现在还欠我4个月的工资,我们的合同是两年,也没有辞退通知也没有续约的通知,我问其索要工资他就以各种理由推拖,我想上诉,按照劳动合同法,应该给我50%-100%的经济补偿,是算我四个月的呢,还是不按时给的都算呢,也没有给我三险一金,谢谢各位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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