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待岗员工。
更新时间:2015-04-28 12:36:37
问题描述:
我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名待岗员工。我于1993年7月参加工作至今,1999年与长药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2011年长药破产重组时又重新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工作岗位是电仪车间(公用系统),2014年月均工资为2500-2600元左右。2015年1月5日公司人事处通知待岗,每月发给工资1260元(含五险一金,实发790左右)期间人事处曾安排过一次工作,为新厂区704车间,到车间后车间要求每日工作时间为10-12个小时,每月至少上班26天-28天,月工资约1700元左右,因与劳动合同及公司手册中规定的每周综合工作时间不超过40个小时,以及薪酬下降太大没同意,公司便通告说不服从公司安排,此后到今一直未在安排新的岗位,到4月16日,人事处又下发文件通知,待岗员工工资调为750元每月(每天必须到公司报到,签字)。同时,公司已连续三个月拖欠工资,合同约定为每月20日发工资,2012年改为每月10日发上月工资(有文件),2015年,2,3月匀为按时发上月工资。4月到今为此尚未发工资。我想请问一下,我能否以公司未按时发工资或无法提供适合的岗位要求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补偿金,另有几个问题想一并咨询,谢谢
1,2011年破产重组时公司曾发送《安置办法》中说坚持上班2年以上到新厂区建设时发送补偿金5000元,能否要求公司发放
2,我是值班人员,即按4班三运转的方法计算工作时间。这样每个月实际工作时间为48个小时,比合同上约定的40个小时超出8个小时,在2011年以前每月有一天补休,2011年后被取消至今(有工资表与出勤表),即不安排补休也没安排加班工资。为此,我们曾找到厂领导,答复是你可以不干。公司就是这样安排的。我能否要求厂方支付4年来的加班费?
3,公司一方面在安排我们待岗的同时(共约20人左右),同时对外招聘员工,这是否合法?
4,如果公司一直这样将我们待岗,不安排工作也不解除劳动合同,我们员工能否提出劳动促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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