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问题
更新时间:2015-04-27 17:19:35
问题描述:
本人承租一公租房四十多年(原是住宅,改革开放时改为商铺,本人是营业执照持证人)。四年前房管所开始大幅加租,本人不同意,从那时起房管所一直没有和我续签租赁合约,但每月仍继续收房租(按未加租时的原租金收)。
今年房管所继续大幅加租,并要求我:要么接受加租,要么关门结业退还房屋。同时要追收这几年的‘’欠费‘’(即这四年房管所自定但我没有接受的租金部分)
请教法律界高人:
(1)在双方对加租未达成共识,亦未续签租赁合同,而且每月正常收租(并有出具租金发票)的情况下,房管所有理由追收几年来未经我签约同意的租金吗?
(2)房管所可以单方面随意收回这类历史遗留的保障性房屋吗?如果说“可以”的话,那么房管所为何不在五年前(甚至十年前)就收回,然后高价转租给他人,这样房管所不是可以早些达到‘’利益最大化‘’的目的吗?(是否受到政策方面的牵制?)
(本人的问题有点复杂,敬请运用您高深的法律知识给予较为具体的指教。万分感谢。)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