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1994年11月18日被告买涉案房屋,立一契约,2000年旧村开始改造,2011
更新时间:2015-04-13 08:43:36
问题描述: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994年11月18日被告买涉案房屋,立一契约,2000年旧村开始改造,2011年11月12日原告以租赁为由起诉被告,要求返还原物,原告提供了建设土地使用证一份,被告提供了买卖协议,被告身份证户籍所在地为涉案房屋的证明,证人证言及左邻右舍出庭作证,证明原告以将涉案房屋卖与被告,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判决,又在中院提起了上诉,中院驳回了原告,维持原判,终审判决日期是2013年4月25日,2015年4月10号,被告收到法院传票,原告请求1994年11月18日关于涉案房屋的契约为无效合同,(说明一下:契约是原告的二弟从原告处取得,有其签名和手章印,有中间人和街坊四邻的签名手指印,中间人已故去,原告二弟在契约上有笔迹,但没签名,但已提供房屋买卖契约真实的证词,街坊四邻也已出庭作证)问一下如果原告主张鉴定笔迹,被告担心时隔多年,笔迹有变化与现实不符,被告该怎样主张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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