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用土地协议书
更新时间:2015-04-07 17:54:53
问题描述:
征用土地协议书
三门县悬渚乡**村(下简称甲方)×
立约单位:
三门县**合作朋友社联合社(下简称乙方)
因乙方建办啤酒厂,需向甲方征用建厂土地,经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甲方地方征用土地,其征用办法按照国家征地规定予以征用。为了免于今后争执,双方共拟协议条款如下:
一、 征用地点和面积:征用地点在悬渚石罗坑淮;征用面积是33.8亩(其中水稻田2亩),详见幸而图。
二、 土地征用补偿费,造地费等乙方按土地面积每亩5000元(水田6000元)支付(其中2000元为造地费)。上报审批的18亩耕地的造地费,由乙方直接交缴农业局。上报审批的12亩非耕地面积和3.8亩未报的耕地的造地费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批准12亩为非耕地和后必须补办的3.8亩耕地造地费,由甲方补交缴。按上述计算办法,1.2亩×5000元=6万元,1.6亩×3000元=4.8万元,2亩×4000元=8000元,3.8亩×5000元=1.9万元,合计土地费十三万五千元。因甲方要求,乙方同意另补甲方土地费6500元,共计土地费乙方支付甲方土地费十四万一千五百元。待上级批准征用后,由乙方一次性付清。
三、 被征土地青苗补偿费,乙方按每亩130元支付给甲方(包括水稻、蕃茹、豆等)共付给青苗补偿四千另三十元(包括外俞、方卢二村)。
四、 乙方需用甲方土地,乙方向甲方招收合同工,标准按当地人均耕地0.8亩招收一人,乙方向甲方招收土地带劳合同工四十一名(其中方卢五人、外俞二人),每名投资额为七百元。该投资款不付利息,不参加盈利分红,在五年后分期归还。但合同工对象必须符合招工条件,由乙方考核,择优录用,本系统内调配。如表现不,乙方有权给予教育,纪律处分,甚至辞退,甲方不行干涉,辞退后造成缺额(包括年老减员)由乙方向甲方招收补足,辞退时乙方照每名投资七百元退还甲方。
五、 招收人员待遇问题:招收人员为集体性质合同制职工,在职期间的政治待遇、经济待遇以及劳保福利待遇等均与本单位的固定职工一视同仁,付食品补贴按规定发给,同时,享受现行固定职工退休制度。上级劳动人事部门如有新的政策规定,则按新的政策规定办理。悬渚村如划归海游镇管辖,上级如有规定能转入城镇待遇的,乙方应予办理。
六、 入股投资,保息分红。甲方愿将十万元征地费,以入股保息分红的形式投资乙方,乙方自投产后每年按15%红利(含利息)支付甲方,甲方入股款自八六年九月份起享受分红(即八五年九月至八六年八月份,不计利息,享受分红)。也可按入股自愿退股自由的原则,乙方允许甲方随时退股(退股最早应在投产二年后)。
七、 乙方基建所需的地方材料,在同等条件下,首先照顾甲方。甲方如有条件建办麦芽厂,乙方在向外收购时,甲方在麦芽质量符合标准,价格合理的情况下,乙方优先收购甲产品;乙方所需啤酒包装箱,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甲方,若有质好价廉产品,甲方不得干涉乙方收购。
八、 乙方因生产需用临时小工,在适当照顾厂内职工家属、子女外,应优先照顾甲方劳力,其办法是:由乙方通知甲方统一安排,小工应遵守厂规,服从分配,若有违反,乙方有权停止使用。
九、 外俞村至悬渚供销社的新建设道路,由甲方负责施工,路基土地由甲方无价划拨使用,造路费用由乙方支付。、
十、 乙方在付清土地补偿费、造地费、青苗赔偿费后,所征用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使用权,占有权和处理权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干涉。
十一、 上报县农业局审批的征地协议,另行填报。乙方向甲方征用土地的有关事项均以此协议为准。
十二、 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必须严格履行各项条款,不得违反。如有违反,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
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啤酒一份,监证机关一份。
甲方:三门县悬都乡**村 陈**
乙方:三门县**联合社 余**
监证机关:**人民政府 周**
一九八五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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