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房产纠纷
更新时间:2015-04-07 21:25:19
问题描述:
北京免 我家宅基地原本是我父亲和我、姐。妹四人的。90年代农村宅基地发证时,却错登记在我的名下。现我父亲以病逝,我们也已转工。
2011年前妻起诉我至区法院离婚,其中以“宅基地证登记在我名下,院内房产就是我们原夫妻的,诉求分割院内一半房产“。考虑我姐我妹的房产,我没同意离婚,法院作出“驳回前妻与我离婚的诉讼请求”。她姐我妹知道此事后,以2006年父亲病逝后,2010年我们三人签订的分家析产协议书,诉至区法院要求与我分割院内房产。经法院调解分割为三家所有。
考虑前妻起诉我至法院离婚,开庭前告诉我和我姐我妹,“他们的房产就是她们的,她一丁点也不要“。开庭时,她以离婚诉讼为由,诉求要院内一半房产行为感到心寒,因此原因,随后我诉前妻至区法院请求与其离婚;经法庭调解,前妻同意离婚,财产进行分割,房产另行解决。
前妻申诉到市二中院。依旧以“宅基地登记在我名下,房产就是原我们夫妻的,请求撤销原判决”。2012年二中院裁定“部分房产属于我们原夫妻共同财产”;“证据不足发回重审,撤销原判决”。区法院重审以权属不清,让我姐我妹撤诉,重新诉讼;她们考虑后同意,撤诉另行起诉。
2013她们以分家析产诉讼我和前妻至区法院,重新请求分割其院内房产为三家所有。法院以该宅基地登记在我的名下、我姐我妹提不出有效建房出资证据为由,判决她们继承父亲遗产3间房,余下房产归我和前妻所有。后她们上诉三中院,2014年三中院做出: “维持原判“的判决。
现我姐我妹有了2份新证据,即:一是由现村委会和地区街道办事处规划建设管理科出具的、“依据本户申请更正土地使用者姓名的要求,当时办理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时,土地使用者应为我父亲“的证明。另一是今年我付给前妻房租金款的协议书中,前妻和我”都承认在我们离婚前,有我姐的房产“,相应证明也有我妹的房产,因他们都是我父亲的子女。
我姐我妹因上述诉讼,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感到不满意,受此影响,现身体也不好,现有两份新证据,想重新上诉至法院,从法律上要回本应属于自己的房产。现不知如何向上申诉和申诉程序及胜诉的把握性,感到迷茫,故寻求法律上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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