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展商赔付违约金的若干问题
更新时间:2005-11-29 00:45:01
问题描述:
我的朋友今年三月通过中介买了一套二手次新房.当时旧业主还没有收楼(旧业主是2004.7买的新房,商定于2004.11.1交楼,由于开发商的原因,迟交楼)因此,就业主在买楼时,旧业主,我朋友.发展商三方又签定了一个补充合同.约定违约金由FZS从房子过户之日起到FZS交楼之日为止,以现金形式交与我朋友,旧业主,我朋友都签了字,FZS也盖了公章,而且,当时FZS就是以现金形式把违约金(万分之三)交给了旧业主.可是到目前,FZS还没有具备交楼资格,其间FZS曾让我朋友收楼,我朋友在今年10月20号以书面形式,交给FZS一份拒收楼通知,FZS只是在通知上签了个经手人的名字,并写到"原件以收到".
我想请教大律师:1后来的补充合同是否有法律效力?(因FZS只有公章)
2若是FZS不按合同办事,我要是起诉FZS,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最晚到何时诉讼时效过期?请讲清具体时间.
3若是FZS以万分之三违约太高为由,法院是否同意?如同意,我是否可以用旧业主得到违约金的事实来要求法院重新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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