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索取赔偿
更新时间:2015-04-08 21:41:25
问题描述:
2014年12月份我弟弟在西平县107国道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对方全责,有交强险和第三责任险,现在一审判决下来了给我们按农村标准赔付,但我弟弟一直在山东济南长清区工地做水电工,事发时刚刚回来一周准备结婚,由于在山东工地公司未签订有效的直接性劳务合同也没有办暂住证,现在公司只提供了简单的一份2013年4月到2014年8月份的工作证明,现在法院认定我们未能提供8月份到事发时12月份这四个月的城镇工作证明,判定按户籍农村标准赔付。判决刚下来,我们还要不要上诉?接下来的证据我们不好收集怎么办?我想听听咱们市区律师的建议,目前在考虑如果再上诉的话更换咱们驻马店市区的律师。还望尽快回复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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