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你好,2008年9月1日,因民事我被法院叛决给原告9040元,连诉讼费180元共计9220元,由
更新时间:2015-04-01 12:52:56
问题描述:
律师你好,2008年9月1日,因民事我被法院叛决给原告9040元,连诉讼费180元共计9220元,由于我的经济条件不好直到2011年1月31日才交付了9000元(三次交付的时间分别是:2008年11月19日,2009年2月15曰和2011年1月31日)。当时的执行官知道我的经济困难就说执行这些就行了。所以剩下的22o元我也就没再交。可现在法院又找到我说原告不同意,原告要求我补齐案款连同到现在(2005年3月)的滞纳金共计2300元。当年的案件法官调走了。请问原告的要求合理吗?滞纳金算的是不是太高了?期待你的解答。祝您工作顺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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