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认强奸的字条能不能做为强奸罪名成立的依据?
更新时间:2015-03-30 22:27:56
问题描述:
我朋友的弟弟跟女朋友闹矛盾,他女朋友拿出一张曾经他们生气的时候男方写的字条:“我承认于某某时间强奸了你”并且签了字,去派出所告男方强奸,但实际上并没有强奸而是双方自主自愿。第一次派出所调解双方赔款11W,但是刚过了两天女方又要求赔款15W,请问,如果被告到法院,那张字条会不会成为强奸罪的判断依据。
现在主要的问题是男方不敢将女方告上法院,怕强奸罪名成立,该怎么办?
现在他有和解书一份(双方签字的11W),要求增加4W赔偿款的短信。
另外有亲友、同时可以证明双方的恋爱关系(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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