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主体错误
更新时间:2015-03-27 11:32:16
问题描述:
本人2002年与黄某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合同规定,黄某以16万元将其夫妻共有房屋转让给本人,当时双方对合同的签订知识不是很了解,都认为双方都可以代表自己的家庭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所以在合同上只有本人和黄某的签名,现在黄某的妻子已经去世,而本人尚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黄某便以房屋买卖合同上没有其妻子签名及其妻子对本人与黄某签订房屋买卖一事不知情为由,向法院起诉本人,主张判定双方所签的合同无效,要求本人将居住了12年的房子返还给黄某,黄某将16万元返还本人。请问黄某这种起诉主体正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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