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样协议,我其余的钱能要回来吗?
更新时间:2005-11-19 05:45:01
问题描述:
我想咨询,我丈夫提出与我协议离婚,主要意思是:房子归他,他总共给付我人民币6.5万元.可他提出,他一次性拿不出这些钱,所以打算这样:办离婚手续时给现金4万元,其余的每月给付500元,总共给50个月(大约4年).
我不知是他咨询别的律师给的建议还是他另有目的.我想一次性跟他了结,可考虑到假如他真没别的意思而确实拿不出钱的话,我愿意接受此协议.但我现在担心的是,这个协议离婚怎么办理呢? 把"办离婚手续时给现金4万元,其余的每月给付500元,总共给50个月"写到协议里就有法律效力了吗?假如他开始给到最后不给了,我该怎样行使我的权力呢? 好像牵扯法律里的诉讼时效的话,我不能每月都起诉要回那500块钱吧?
所以,请求哪位律师给给建议,指点迷津.
假如剩余2.5万元,他写给我欠条,每年给5千和他提出来的每月给(他说这个容易实现)哪个对我有利,哪个更容易保障我的权利? 主要针对他假如以后不给的话,我怎样去要那个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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