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公司于2013年和我签了一个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定于2013年2月27日之前开工,合同约定超出一
更新时间:2015-02-06 17:43:31
问题描述:
该公司于2013年和我签了一个工程内部承包合同,合同定于2013年2月27日之前开工,合同约定超出一周未开工按合同总造价的3%赔偿,我也合同约定交纳了50万的覆约金。至2014年1月该项目没有开工,该公司给我签了承诺书,承诺拿与合同同等条件的另外项目给我做,并承诺新项目在2014年2月27日之前开工,如到期还没开工,该公司按所签合同及补充协议赔偿我,并加盖了公章,法人代表签了字。结止2014年12月29日,该公司没有项目给我,合同项目也不存在了,我找公司法人代表协商退款和赔偿,公司董事长(法人代表)又给我写了一份承诺书,写明是他们的原因给我造成了重大损失,承诺按签定的合同和补充协议赔偿我,列明了赔偿数额,偿还时间,并加盖了公司公章,法人代表(董事长)签了字,请问律师这样的承诺书有法律效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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