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双方结婚为成就条件的赠与
更新时间:2015-01-29 13:44:08
问题描述:
2010年10月份,原、被告经媒人卫生东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经相处,双方都有结婚意愿,并按照当地习俗于2013年1月31日确定招婿事宜,并约定2014年10月1日举办婚礼登记结婚,2010年10月至2014年6月期间,被告及其家人以结婚组建家庭为由要求原告按月份将其部分工资交给被告保管,原告遂在此期间分批次将个人工资汇入被告银行账户,共16次汇款累计金额16600元,此间原告一直在广州工作并独自生活直至2014年6月按被告要求回被告所在地助其修建房屋并准备筹办婚礼。不久,被告借口以原告不能适应当地工作为由提出分手,并拒绝返还原告向其交管的礼金、金饰等财物。
原告认为,我国法律保障婚姻自由,原告无权强制被告缔结婚姻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故此被告应当如数返还原告借缔结婚姻为名所收受的财物。 请问原告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胜诉的可能性有多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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