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我在上
更新时间:2015-01-23 00:03:16
问题描述:
2015年1月8日上午8时30分,我在上班途中,驾驶刚提车天的江淮瑞风小型载客汽车(落户40余,行程约3000公里)行径昆明市西北三环与春雨路交叉口处,因前方堵车,在停车等待同行过车中,被一辆王牌货运汽车(车主:浦某,驾驶员:管某)从左侧方剧烈擦挂后,撞上前方长安悦翔轿车(驾驶员:肖武),因擦挂、撞击力度强烈,我的车左侧方前后车门、后视镜、护板、油箱口钣金等部件全部损坏,前方护板、水箱、防撞梁、发动车盖等部件受不同程度损坏,致使该车辆无法使用;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为货运车辆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货车驾驶员向其承保公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阳光保险)进行了事故报案,之后经我和货车驾驶员协商后,将我的车拖移至江淮4S店,阳光保险工作人员跟随至4S店进行定损,并理赔车辆维修费用。但发动机盖、油箱盖口等损伤较轻部件仅做基本修复,不进行更换。
因个人住所离我上班地点往返路程约100公里,事故后,我不能正常使用车辆,并因为此事故我请假多日进行处理,且在车辆不能使用的40多日期间上下班只能打出租车,
之前我与货车司机协商:在他们(或阳光保险)承担我车辆的所有维修费用的基础上,再额外给我5000元的补偿,货车司机以老板不作任何赔付为由拒绝了,现我想通过诉讼要求他们给我以下赔偿:1、误工费、交通费、文件打印费等费用人民币2000元,2、车辆事故贬值费、鉴定费、鉴本费等费用人民币20000元。请问我的诉讼合理吗?有没有想过法律依据。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