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单位的用工合同于2014年11月21日期满,合同期两年,单位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与我续
更新时间:2015-01-07 21:14:07
问题描述:
您好!我与单位的用工合同于2014年11月21日期满,合同期两年,单位并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不再与我续签,在2014年12月29日领导找我谈话提出不再续签,具体事宜由人事处跟我谈,但是人事处至今未找我。我想请问我这种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单位是否应该支付我双倍的赔偿金?另外,我属于派遣制人员,是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是派遣制人员岗位协议,请问对赔偿有没有什么影响?谢谢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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