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出租方无视承租方可提前退租的约定,以租期未满为由,不退保证金,合理吗?
更新时间:2015-01-05 21:33:31
问题描述:
2014年9月双方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期限1年,承租方一次性付清1年租金,并交房屋保证金。后因房屋居住条件和硬件设施存在的问题(厕所门坏、抽油烟机坏、电视坏、晾衣架坏等),双方在合同中附加了补充协议:"承租方若因无法适应居住环境,需提前1个月通知出租方,终止租赁,出租方承诺退还余下租金。".后出租方对部分设施进行了修整,但房屋居住条件仍无法满足承租方基本生活需要,承租方勉强租住3个月,于2014年12月提出退租,租期截止至2015年1月。出租方获知后,要求承租方尽早搬出,以配合出租方带人来看房。待承租方搬出后,出租方认为承租方未满1年租赁期提出终止合同,依据合同中条款“租赁期间乙方擅自解除合同,无权要求甲方返还保证金”,故不退还保证金。承租方依据合同的附加条款提出终止合同,属于“擅自解除合同吗”?承租方该怎么办?
承诺:保障您的权益,解决您的疑惑,我们的律师为您提供专业服务,5分钟内响应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