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审查法律意见书
更新时间:2015-01-05 18:14:39
问题描述:
租赁合同
出租方:怀化市**山国家森林公园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怀化市**游乐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为使怀化市**山国家公园多功能化,丰富市民休闲娱乐生活,在不影响公园景观的前提下引进大型游乐设施,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同意乙方在公园西大门广场旁修建经营摩天轮、超级大摆锤、狂呼等大型游乐项目,为了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力和义务,现签订协议如下:
经营地点:怀化市**山国家森林公园西大门广场旁,占地面积13亩,实际可用面积11亩,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
租赁期限:25年(即从2014年11月30日至2039年11月30日),租赁期满后,乙方欲继续租赁,甲乙双方需根据市场行情续签合同。
三、场地租金及结算方式
租金每年10万元人民币
,分四个季度缴纳,每五年上涨百分之五。
四、甲方的权力和义务
1、甲方按合同规定收取乙方的租金,若乙方拖欠或拒不缴纳租金,经甲方
书面通知后仍然不缴纳租金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租赁合同。
2、甲方负责乙方租赁场地的“三通一平”,确保游乐场外部交通畅通及场地
平整,将乙方游乐场所需水、电接通至游乐场外,由乙方自行搭接双方指定区域,确保乙方租赁的场地通水和通电,水电费由乙方按规定交纳。
3、甲方协助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
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负责衔接相关部门审查和批准乙方的经营项目,并对乙方的经营活
动进行监督管理。
5、在租赁期内,甲方不得同意他人在中坡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
游乐项目。
五、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乙方应遵纪守法、遵守公园的规章制度,文明经营,并服从有关部门的管理,不得从事违法行为,否则出现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2、乙方应按时缴纳租金和税金。
3、乙方应做好经营场所的卫生保洁工作,所清扫的垃圾应堆放到指定的位置,生活污水不准直接排入游乐场外。
4、乙方应做好用电防护和治安以及安全生产等工作。乙方在经营过程中所产生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无关。
5、乙方应按甲方指定的经营地点及经甲方批准的经营项目进行合法经营,不得随意更改。如政府因政策的变动需对公园进行拆迁或重新规划的,在合同期未满的情况下,甲方应按相关拆迁政策补偿乙方的损失。
六、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时及时缴纳租金,在甲方书面催促后,乙方仍不缴纳租金的,视为乙方违约,乙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未经甲方同意,在租赁期限内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乙方因自身原因单方解除合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在游乐场建设和经营期间,如因甲方“三通一平”设施不到位造成工期延误和经营损失,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减少租赁费用。
4、甲方不得允许他人在公园内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中坡公园内如果有人经营与乙方同类或相似的游乐项目,视为甲方违约,甲方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5、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办理工商、税务、消防、环保、文化、卫生、公安、安监等部门所需的手续,若因甲方的原因导致乙方无法办理以上手续,并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经营的,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
6、甲方未经乙方同意,不得单方解除租赁合同。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赔偿乙方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7、因政府政策变动或重新规划等原因,需对乙方的游乐园进行拆迁的,甲方应按国家规定的拆迁标准对乙方进行补偿。
七、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其余一份送至相关部门。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生效。
甲方:怀化市**山国家森林公园 乙方:怀化市**游乐开发有限公司
代表: 代表:
签约地点:湖南怀化市 签约时间:2014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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