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被告签订《
更新时间:2014-12-28 13:28:26
问题描述:
2011年1月24日,原告与被被告签订《车辆挂靠经营安全管理合同》,将名下解放牌货车挂靠被告管理经营。2014年1月25日,被告变更法人代表,令原告在已经打印好的《车辆挂靠协议》签字。
原告因车辆转让过户遭到被告拒绝,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才知道《车辆挂靠协议》取消了《车辆挂靠经营安全管理合同》中“原告车辆转让或过户,征得被告同意后办理有关手续”的条款,增添了违约需向被告缴纳4000元/年违约金的霸王条款。
法院认为:“原告未能举证证明被告存在违约情形,故视为原告单方面解除合同,应向被告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因被告未提起反诉,故对违约金事项本案中不予受理,合同解除后被告配合原告办理车辆转让过户”。
原告认为,被告制定的《车辆挂靠协议》没有提示、确认原告对《车辆挂靠协议》是否有异议;没有废除《车辆挂靠经营安全管理合同》,应按《合同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予以撤销。原告因急于车辆转让过户,未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后被告未提出上诉,应视被告已放弃主张违约金的权利。被告现在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原告支付违约金是否可以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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